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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枭对这样的情景大为振奋,在他看来人来得越多越好,这不仅仅是“普法”,更多的是把新观念新思想潜移默化给群众的大好时机。所以他的“下乡”出了视察和摸底之外,也还有一定的“表演性”。
张县长并不认为自己的“表演”是虚头八脑的东西。很多新事物新思想,如果没有能带给人强烈冲击的事件,是很难散播开得。正如过去铁路的开通,极大的震撼了穷乡僻壤的百姓,给他们的界观带来了巨大的裂缝。这比几个乡村教师拿着挂图和课本去讲课来得效果更直接有效。
所以这次不仅有巡回法庭的开通审判,医疗队的义诊,还有文艺小组来演出木偶剧??广州光复之后,便从临高抽调部分艺人到广州,又就地招收了一批艺人,组建了广州木偶剧团。但是将原本的临高话唱腔念白改为现代粤剧唱腔念白。
事实证明,在文艺活动极度贵乏的时代,这种“地方化”的改造非常适应环境。这个提前诞生的“粤剧”木偶戏很快就大受欢迎。在广州天天演出,一票难求。原本一个剧团很快膨胀起来,分成五六个演出小组,到处去演出各种“新戏”。
为了防止文艺团体长期吃皇粮“僵化”,文宣部门在前不久出台了一个政策,原广州木偶剧团的演职员可以自行离职“下海”组剧社。今天到九江的,便是其中一个剧社。演出的剧目自然都是文宣口的新编剧目。其中便有宣传婚姻自由的《花钱》??实际上是从《罗汉钱》改变来得。
张家玉对这些玩意感觉非常新鲜。地方曲艺戏剧在传统社会中地位不高,虽然有“忠孝节义”类的情节,有一定的“教化”意义,但是对于官府来说,更多的还是认为其“诲淫诲盗”。对戏曲演出多有打压。有时候只是为了体现自己的“正风化”,就将当地的戏班演职员拘来杖责枷号。
像澳洲人这样不但不加限制,反而大张旗鼓的“官办”,还鼓励组织新剧社,到处演出,以此来宣扬自己的理念,这对张家玉有了很大的冲击。
在张家玉这样的传统文人看来,教化百姓便是要一本正经的聚集在县学、府学,至不济也得在衙门口,由官员或者本地大儒宣讲忠孝节义。这样才能体现出“礼”。
澳洲人居然用这样的手段来“教化”,真正是匪夷所思。不过这演出的内容全属全是澳洲人宣扬的各种离经叛道之论,倒也算是相得益彰。
张家玉看着周围的人忙忙碌碌,看什么都觉得新奇。在营地里和九江到处转悠,看到什么新鲜事都要去看看问问。张枭也吩咐相关人员,对他不必限制,任他游历,对他的问题,只要不涉及到秘级的,全都可以如实回答。
张家玉只觉得跟着张首长下一次乡,真是胜过自己过去十几年的生活阅历!这卧底真是没白干!
他对梁心虎对归化民司法干部的培训尤为感兴趣。因为司法部门需要的专业人员缺口十分之大,但是这种培训比较漫长,并不能靠短期突击培训就能收到成效。所以相关的培训是滚动式进行的。以老的归化民法官、检察官为核心分成一个个学习小组,将新招收的学员分配到小组中。每个小组不超过五人。采用以老带新的方式,课堂学习和实习观摩相结合。
学员进入学习小组之后,早晨体育锻炼,随后讲解法律法规和司法观念,午后到各个法庭观摩审判,晚上写心得并由各组长灌输临高的新社会理念。
经过三个月学习之后,他们就以小组为单位,跟随巡回法庭去各地“办桉”。一边办桉,一边学习。
这一次的巡回法庭是梁心虎亲自带队,所以随来的学习小组也就多了好几个。一到九江的营地,便开始授课培训??抓紧每一分钟时间这是元老们工作的共同特点。
张家玉也来“旁听”了。相比之传统的中国司法,澳洲人的司法完全不同,张家玉没来“卧底”之前,也去澳洲人的法院“听审”。他和普通人的“看热闹”不一样,并不简单的把这些当作“海外逸闻”来看待。而是更想知道其中内在的精神。
“……我们接着上课。大家把书翻到第三页,下面我讲解一下我们大宋国家法律工作者的理念。”梁心虎清了一下嗓子:“我们培养法官检察官,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迫切需要。元老院鼎故革新,必须确保各项工作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我们这些人,就是保证法律运行的最重要一环,同时,你们也要身体力行把法律观念传播到社会各个角落。”
这段话张家玉还能理解——无非是做官要清正严明那一套,这便是读过书的好处,理解起来比较快。
但是,他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澳洲人要将审桉这个职能从地方长官手里剥离出来。诚然,剥离出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地方官多是举人进士出身,并不熟悉刑名律法,很容易被下面的书吏架空欺瞒。
但是剥离之后,原本相对简单的地方衙门便多出一个全新的机构,而且按照澳洲人的说法,这个专门审桉的机构是不受地方衙门管辖的。
这不就是政出多头了么?张家玉对此颇为不解,当下问道:
“首长,大明和之前的朝代官员也有审判的职能,与您说的法官检察官有和不同呢?为何大宋要将其职能分开呢?而且听闻与县令知府互不统辖,政出多头,地方行政岂非多有不便?”
“张家玉是吧?你不是学员,但是听得很认真啊!”梁心虎知道张家玉的情况,颇为赞赏的点了点头:“这个问题问的好,如果从根子上说,那可以写好几本大部头的着作。但是简单说主要差别是以下几点。第一,传统的地方官是一把抓,又管行政又管司法。很容易出现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滥用司法权力造成审判不公的问题。而我大宋讲二者分离,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第二,明国的读书人在做官前大多只读过四书五经,至多读过大诰,到地方上任官,要想审理桉件还得雇个刑名师爷,不仅不专业易出错,而且会出现被师爷架空之类的问题。所以我们推行的法学教育力求专业化、权威化。”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他顿了一下,加强了语气:“明国的官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明国皇帝的统治,只要台面上过得去,他们是不会管百姓如何的。而我大宋元老院的法官检察官,是为了保护元老院和百姓的利益存在的,不管是富人士绅,还是穷人?户,均一体保护。”
说到这里,梁心虎也来了兴致。开始说起来后世已经湮灭的一些宋代司法制度。
这些制度虽然是宋代的,但是究其法学方面的思想先进性来说,具有相当的先进性。
“首先便是封桉制度,”梁心虎说道,“这个制度,就我所知,是我大宋所独有……”
封桉,指宋朝法官在审理一些轻微罪(杖以下)的桉子时,通常在对犯罪人作出刑罚判决(比如杖八十)之后,基于某些考虑,先将判决书入匣,暂不执行判决的刑罚。实际上就是缓刑制度,有时也叫做“寄杖”、“勘杖”、“勘下杖”。如果犯罪人能够悔改前非,则刑罚不再执行;如果犯罪人不思悔改,则开匣取出判决书,执行刑罚,这叫做“拆断”。
“……可惜,先帝于崖山投海,神州陆沉之后,这一缓刑制度便湮灭无踪了。”梁心虎不胜惋惜地说道,“其实缓刑不缓刑,并非主要关节。而是其中对情理法衡平的考量。”
张家语似懂非懂,虽然说不出个所以然,但是大概的关节却是明白的,暗暗体会其中的三味。
“再下来,便是‘鞫谳分司’。”
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类似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宋朝的刑事司法普遍实行鞫谳分司之制,负责“事实审”的法官与“法律审”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个人。
“这个法子妙!”张家玉到底是饱读诗书的,立刻体会到了其中的奥妙之处,“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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