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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赫岑道夫的对手不再是没有军队北京的郭明善,而是在一九八五年成为总统的顾祝同。
这个大背景,注定了赫岑道夫要想获得完成改革所需的时间就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
有趣的是,虽然赫岑道夫不是第一个道访北京的帝国首相,却是大战后第一个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的帝国首相。
在他之前的三十五年里,没有一位帝国首相正式访问过中国。
仅此一点就可以被新闻媒体大肆炒作了。
问题是,在北京,赫岑道夫除了受到热情款待之外,要想获得其他好处,就必须拿出诚意来。
当然,赫岑道夫的目的也是缓解紧张的军备竞赛。
在访华期间,赫岑道夫正式向顾祝同提出“大规模削减战略核武器”的想法,即从削减核武器着手来促成全面裁军。
对赫岑道夫的提议,顾祝同表示了欢迎,却没有做出太大的让步。
当时,赫岑道夫提出等比例削减核武器,而顾祝同则坚持应该等量削减核武器,而这两种方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前面已经提到,德意志第二帝国通过立法,把核武器的总量限制在一万四千件以内,而中国却没有类似的立法。在赫岑道夫访华的时候,中国拥有二万六千件核武器,几乎是德意志第二帝国的两倍。
也就是说。如果等比例削减的话,那么中国需要销毁更多的核武器。
相反,如果等量削减的话,中国能够保留更多的核武器。
显然,德意志第二帝国要想维持有效的战略威胁力量,就必须拥有足够的核武器,而且这是一个相对数量。而不是绝对数量。
原因就是,核威胁理论本身就是相对的,而且与核战略有很大的关系。
核武器刚刚诞生的时候。其主要打击对象是敌对国的大城市,特别是工业城市,即核武器被当做一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使用。随着核武器的数量增加。以及运载工具的投掷精度提高,核武器的应用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到七零年代末,中德的核战略中,打击对方城市成为次要任务,核武器的头号任务是打击对方的核武器,即以摧毁对方的战略反击力量为主要目的。
在这方面,中国的核战略体现得最为明显。
顾祝同担任国防部长期间,中国的核武器投掷工具得到了大发展,一大批精度极高的运载与投掷工具相继问世。比如在一九八三年定型的“捍卫者”型洲际弹道导弹,不但具备公路与铁路机动发射能力。能够同时运载十枚当量可达五十万吨的核弹头,以及高达一万一千公里的最大射程,还拥有五十米的命中精度。又比如,在一九八四年开始量产的“神针”型潜射洲际弹道导弹,其最大射程达到一万二千公里。最多能够运载十二枚当量可达二十万吨的核弹头,其命中精度在九十米左右。
这些先进的运载与投掷工具的问世,把中国的核威胁能力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上。
说得直接一些,如果中德爆发全面战争,那么承担首次打击重任的肯定是“捍卫者”与“神针”导弹,而且这两种导弹的打击目标肯定是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战略导弹发射基地、轰炸机基地、战略潜艇基地。以及处于公路部署状态的战略弹道导弹、已经出海巡逻的战略核潜艇。
极高的命中精度,赋予了这两种弹道导弹极强的摧毁能力。
按照中**方的估计,在达到了额定采购数量之后,“捍卫者”与“神针”能够在首轮打击中摧毁德意志第二帝国百分之九十的核力量。
如此一来,如果德意志第二帝国要想保持足够的威慑能力,即具备在遭到突然打击之后发起致命反击的能力,就必须保留足够多的核弹头,确保仅用其中的十分之一就能够给予中国毁灭性打击。
当然,奉行反击战略的核威胁政策,其反击目标肯定是大城市。
如果以人口二十万为基本打击标准,对人口规模达到一百万的城市使用三枚核弹头,对人口规模达到五百万的城市使用五枚核弹头,对人口规模在一千万以上的城市使用八枚核弹头,那么在一九八六年,德意志第二帝国至少需要用三百枚核弹头发起反击。把核弹头的可靠性算上,则需要准备三百五十到四百枚核弹头。如果以人口十万为打击标准,德意志第二帝国则需要用五百枚核弹头发起反击。
这个数量,决定了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核武库规模。
也就是说,即便进行核裁军,德意志第二帝国都需要保留三千到五千枚核弹头。
再少的话,德意志第二帝国所拥有的反击能力就不足以对中国构成致命威胁,也就无法遏制中国发动战争的企图。
显然,如果按照顾祝同提出的等量裁减方法来削减核武器,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处境就相当不利了。这就是,如果双方同时削减一万一千枚核弹头,那么德意志第二帝国保留的核武器就无法对中国构成致命威胁,而中国保留下来的一万五千枚核弹头则足够把德意志第二帝国摧毁数次。
事实上,即便是等比例裁减,德意志第二帝国也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这就是,只要裁减比例高于百分之七十,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核力量就会动摇,而中国受到的影响却不够明显。
当然,对德意志第二帝国来说,等比例裁减肯定要比等量裁减更有利。
在赫岑道夫访华期间,中德双方的领导人只在核裁军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没有谈论裁军的细节问题。
只不过,如果没双方最高领导人的支持,核裁军肯定无法启动。
此后,中德就核裁军进行了十多次谈判。
到一九九二年,在经过了六年的艰苦谈判之后,双方签署了第一份核裁军协议,而这也是冷战期间的第一份核裁军条约。
按照该条约规定,中国将在条约生效之后的五年之内,销毁所有“捍卫者”型战略弹道导弹,仅保留三百五十枚“义勇兵”型战略弹道导弹,而且每一枚导弹携带的核弹头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在条约生效后的十年之内,中国将削减除十六艘“辽宁”级之外的所有战略核潜艇,潜射弹道导弹的数量减少到三百八十四枚,且每枚潜射弹道导弹的弹头数量不得超过十个;在条约生效后的五年之内,中国将销毁所有携带核弹头的陆基巡航导弹,以及射程超过三千公里的空射巡航导弹;在条约生效后的十年之内,中国将把可用于执行战略轰炸任务的轰炸机削减到一百二十架,且由轰炸机携带的核弹头数量不得超过一千二百枚;条约中规定销毁的核弹头与运载工具,都得在双方的共同监管下彻底销毁,且裁军委员会将不定期的进行核查。
按照这份条约,在十年之后,中国保留的核弹头数量将削减到七千枚以内,其中六千零九十枚为战略核弹头,另外近千枚为战术核弹头。也就是说,中国的核武库规模将在十年之内减小百分之七十。
显然,这绝对不是中国的单方面让步。
条约中明确规定,德意志第二帝国在十年之后拥有的核弹头将减少到三千五百枚,其中三千枚为战略核弹头,分别是战略弹道导弹上的一千六百枚、潜射弹道导弹上的九百枚与战略轰炸机上的五百枚。也就是说,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核弹头削减规模更大,超过了百分之七十,仅保留最低限度的核威胁。
此外,条约还明确限定了核弹头的爆炸当量。
这就是,战略弹道导弹所配备的弹头的爆炸当量不得超过五十万吨,潜射弹道导弹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吨,空射弹头则不得超过十五万吨。
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看,中德在一九九二年签署的《削减核武器条约》可以说是文明的一大进步。
只是,这并不表示中德冷战已经宣告结束。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次核裁军,反而加剧了中德在常规武器领域、以及国家防御力量上的对抗强度。
原因就是,在核武器的数量减少之后,中德双方必须更加重视常规武器,以及更有理由来提高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
对德意志第二帝国来说,这两个问题显得格外突出。
要知道,德意志第二帝国仅保留了最低限度的战略威胁能力,其国家安全降到了冷战时期的最低点。为了提高国家安全,德意志第二帝国不但需要更加先进的常规武器,以及有效的国家战略防御系统,还需要提高核武器的作战效率,特别是核弹头的突防能力,以抵消中国的在核武器上的数量优势。
从这个角度来看,赫岑道夫没能通过核裁军来达到目的。
别忘了,赫岑道夫主动提出核裁军,关键目的是削减高昂的军费开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推动国内经济改革。
问题是,核裁军节约的军费没有用到经济建设上,而是用来发展其他军备项目。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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